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27號聲請人UABMVSteelGroup法定代理人RimantasVysniauskas訴訟代理人 黃若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