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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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汪少驊
汪義雄 宜又偲˙匝烙即 嚴富美
一、債務人汪少驊、汪義雄、宜又偲˙匝烙即嚴富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汪少驊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汪義雄與宜又偲˙匝烙即嚴富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4年05月21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八三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汪少驊自104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454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汪義雄與宜又偲˙匝烙即嚴富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45,490元│103年12月1日起至│1.83%│104年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104年5月20日止││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104年5月21日起至│2.83%││%計算。││││清償日止││││└─┴─────────┴──────────┴──────┴──────────┴────────────┘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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