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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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乙○○因96年度家訴字第14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00元(計算方式:1,50
0元×12月×10年=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
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吳文婷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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