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76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壹仟元。(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所需裁判費金額為新台幣貳仟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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