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65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質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全部設質股票之正反面影本到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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