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9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清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
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上有註記系爭債權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執字第44054號案件部分受償在案,聲請人自應僅能就債權餘額為請求。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同年4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系爭債權於前開民事執行案件受償後債權餘額之釋明,如嗣後另有受償,則應就歷次受償抵充情形,一併陳報本院,聲請人已於同年3月24日、同年4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