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中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已發監)│(已發監)││├───────────┼──────────┼──────────┼──────────┤│犯罪日期│93年4月至│94.2.5-94.05.26││││同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93年度偵字│台中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2號│第10619號││├─┬─────────┼──────────┼──────────┼──────────┤│最│法院│花蓮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14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30│97.08.12││├─┼─────────┼──────────┼──────────┼──────────┤│確│法院│最高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664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30│97.09.01││├─┴─────────┼──────────┼──────────┼──────────┤│備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78號│第13803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