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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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9.8│96.9.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偵字第8402號│96年毒偵字第519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1683號│97年上訴字第3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5│97.5.20││├─┼──────┼──────────┼─────────┼─────────┤││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1683號│97年台上字第3901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6.12.12│97.8.21││├─┴──────┼──────────┼─────────┼─────────┤││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執他第68號│97年執字第6552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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