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9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96號
10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原告 許志偉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9月22日彰監四字第64-I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4年9月1日8時0分許駕駛車號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與中華路口處,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以其有「警方攔查盤查,當事人坦承有喝酒,表示是前晚飲酒,經警方以酒測器進酒測工作,當事人拒絕接受酒測(明顯臉紅及酒味)當場告知罰最高9萬及累犯駕照吊銷」,填製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年10月1日前,應到案處所為彰化監理站,並移送被告機關處理。原告於104年9月1日到案陳述不服上揭舉發,經被告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於104年9月22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警察在上班時段能攔查嗎,這樣妥當嗎?警察也只用外表來認定是否有喝酒,當事人也有坦承前一晚有喝酒也有配合酒測,吹3次顯是氣不足,當事人要打手機給家人,警察一直在旁邊要當事人快點,不要浪費他們的值勤時間,還問當事人有2個方案,一個繼續吹,一個拒測,當事人急著要上班,又在警員誘導,當事人也有問警員拒測要罰多少,警員只有告知罰9萬,沒有告知這也算酒駕,當事人情急下選擇了拒測等語。
(二)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本所依處罰條例第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原告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當庭勘驗卷附光碟警局錄影畫面結果如下:「警員甲:你說你昨天喝到幾點?原告:10點多。10點多就沒有喝了。
警員甲:我是現在還有聞到你的(酒)味啦。先生麻煩一
下。我直接跟你講明,測的過都是你的,測不過就是我的。就讓你賭這一張,要不然要怎麼說。
許先生,我講明的‧‧。
警員乙:現在歸零檢查通過。含著一直吹氣直到扣得一聲。用力。
原告:(開始吹氣)警員乙:你嘟嘟嘟是在吹什麼?舌頭不要堵住,大力吹下去。
警員甲:再來,若吹3次會跳拒測喔。
原告:(開始吹氣)。
警員甲:3次會變拒測喔。先生先告訴你喔。
警員乙:你的舌頭不要堵住,大力吹下去。你的氣都跑到上面去了。
警員甲:拿高一點給他。
原告:(開始吹氣)。
警員乙:大力點。
警員甲:先生先告訴你喔。再來跳拒測喔。重來啦,給他
測啦。還是你要拒測?原告:什麼是拒測?警員甲:拒測就是直接罰錢,沒有去到法院啦!‧‧駕照
都扣在那裡,還是你要直接拒測?原告:現在這樣‧(不明)警員甲:現在拒測的規定就是罰9萬。扣駕照啦!警員乙:罰9萬。扣駕照。還有你之前有(酒駕)過嗎?警員甲:有耶!警員乙:現在駕照扣住了!再一次就吊銷了。你就是駕照要吊銷。
警員甲:你自己決定。你要吹?還是要拒測?因為這是攔
下來的,你自己決定。要不然你怕到這樣,嘴塞著吹嘴在那(竹竹竹)。
原告:拒測是馬上‧‧(不明)。
警員甲:拒測,是直接開單給你罰錢,扣機車。
原告:機車也要扣喔?要扣多久?警員甲:你繳錢才能來牽。拒測就是罰最高額9萬。要不然
趕快吹一吹就好了。你是不要再去法院,是嗎?原告:不要啦。
警員甲:不要就是要硬繳錢啦!就兩項而已。
原告:要扣嗎?警員甲:要扣機車。
原告:不能不扣嗎?警員甲:不可以。拒測,要扣的。要不然吹一吹啦?吹一
吹決定,還是你要拒測?你快一點啦!他說他昨晚的‧‧。
原告:喝啤酒。
警員甲:到現在,整個味道還在。先生,我已經等你很久
了,你吹完,還是你決定完,你要怎麼打(電話)再給怎麼打。你不能一直拖我們的時間啊!原告:我打個電話問一下,是要(吹)還是‧‧。
警員甲:○哥!我快沒電了。你先聽我解釋一下,因為你
說如果你不想去法院,我跟你講明的,我就是聞到你有酒味,我才要對你實施酒測,同事也有聞到你有酒味,你自己決定,要不然你在那吹的嘟嘟嘟,那別人是要怎麼處理。好了沒?警員乙:因為你是沒發生交通事故。所以,你可以拒測。
如果你有發生交通事故,要跟你強制抽血檢測。
警員甲:你就不能拒測。
原告:要不然。拒測!警員甲:要測嗎?拒測喔!確定喔!因為你是單純讓我們
攔下來,所以你有決定權!如果你覺得你吹的過,你吹沒有關係。
原告:嗯。
警員甲:相信你的味,你騙我的。不可能什麼10點後,你就沒喝了。
原告:真的阿。
警員甲:還是要測?原告:不要好了!警員甲:拒測恩?確定喔!許志偉先生喔!現在時間是民
國104年9月1日8點整,你確定你要拒測,確定啦喔!那列印給他簽。那這樣也是機車還要牽回去。
原告:(不明)。
警員甲:那個規定要扣的。不行不行。那個規定要扣的。
你要繳完後,繳完錢後,才可以來領機車。那是規定這樣子。那如果能夠分期付款,你只要拿分期付款第一期的單子來就可以領了。我不知道他們要不要給你分期,但是如果你可以分期付款,我不確定可不可以喔!如果可以的話,你只要拿第一張繳費收據,就可以領機車了。
警員甲:受測者簽名!警員乙:拒測人,這簽你的名字!許志偉,身份證號碼順便寫上去。
原告:(簽名)。
警員乙:牌照號碼?警員甲:CVW-882。」等情。
依此,原告經數次佯裝配合吹氣測試而酒測失敗後,最後表明拒測等情明確,原告有「拒絕接受酒原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應堪認定。
(三)至原告固稱上班時間攔查並施以酒測並非妥當等語,然觀諸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立法理由係「‧‧‧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四項,並配合第一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九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足見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係警員執法勤務之範疇,亦即是否施以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係委由警員判斷。從而,值勤警員依其所遇情況,認有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必要者,自得對受測者告知實施酒測之程序後,實施酒測,而本件員警有聞到原告帶有酒氣,亦有上揭勘驗筆錄可稽,員警對原告施以酒測,應無不法;從而,應認原告上揭所辯,並不可採。被告以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並依羈束裁量據以裁處原處分,均無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受測者是否確實有酒後駕車之情事,要屬是否另犯公共危險犯罪或另受行政處罰之範疇,與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係依處罰條例所直接產生者不同,依此,縱認事後原告實際上並無酒駕之情形,然此並無由作為原告拒絕接受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正當事由,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