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伍政
伍俊育伍財發 錢鳳梅錢加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伍政蓉 於民國96年12月至101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
伍俊育即伍財發、錢鳳梅即錢加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貳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4,42
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伍政蓉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伍俊育即伍財發、錢鳳梅即錢加樂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俊育即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84,427元│財發、伍政│10月1日起││││││蓉、錢鳳梅│││││││即錢加樂││││└──┴─────┴─────┴──────┴──────┴───────┘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伍俊育即伍│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4,427元│財發、伍政│1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蓉、錢鳳梅│││百分之十,逾期││││即錢加樂│││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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