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 簡清治 代理人 簡松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0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4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