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九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經本院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江德民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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