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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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告琦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金吉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 律師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原告對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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