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更新重建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告淡水鎮幸福社區B棟.法定代理人 許幼雀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複代理人 簡湘盈 複代理人 趙彥雯 律師被告 高黃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更新重建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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