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五五號聲請人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甲○○聯合律師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五0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抗字第五0九號(聲請人誤為五0八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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