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66號聲請人 楊宗杰 相對人 林恭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恭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
二、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三、陳明本票票號592680正確金額。(本票金額記載為新台幣100,000元,請求金額記載為新台幣50,000元,如書寫錯誤或已部份還款請更正或陳明)
四、相對人林恭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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