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勞簡字第34號原告 李庚蔚 被告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541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70,54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
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