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沈張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沈張瑞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359,642元未給付,其中97,447元為消費款;258,5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8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張瑞珠│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7447││3月17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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