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4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維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昭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惟依卷內事證可佐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通緝到案之紀錄,依被告答辯之內容,仍有可能與 簡志遠謝明宗 串證,又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而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涉犯行有上開事證可佐,且經本院於109年2月5日判決有罪(尚未確定),足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等罪,罪嫌重大,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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