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侯富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出奇娛樂有限公司、 許又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合約書及協議書當事人均為「出奇娛樂有限公司」,許又尹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欲對許又尹個人請求,請 陳明 對許又尹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僅欲對出奇娛樂有限公司為請求,聲請狀上許又尹應列為法定代理人而非債務人。
二、陳明請求利率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約定,法定利率為5%)。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