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2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21號原告 潛偉茹 被告 施信誠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家事第一法庭(彰化縣員林市○○路○○號)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