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告勝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閔晨 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裕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介面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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