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易金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瑞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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