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廖梅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命補費裁定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告上訴非原告上訴,原裁定顯有違誤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有明文。經核,本件確係由被告 林怡秀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費,自有違誤,原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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