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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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吳湘 雲
吳 文生 江杏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吳湘雲 於民國97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吳
文生、江杏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5萬8,832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吳湘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5萬8,83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 吳文生 、江杏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杏花、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8,832元│文生、吳湘│7月1日起││││││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杏花、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832元│文生、吳湘│8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雲│││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