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孝具保人林瑪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執字第1449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瑪玲因被告受刑人林明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被告即受刑人林明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
3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不服判決結果而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9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被告經檢察官通緝後,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遭通緝到案,目前在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證。是被告現已無逃匿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以被告已逃匿為由,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交之保證金5萬元,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