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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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五0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二五號、九十四年度苗簡字第五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年六月、六月確定後,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以法矯字第096001996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四十八日後,縮刑期滿日為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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