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1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雖否認檢察官起訴之強盜犯行,惟綜觀全部卷證,其仍涉有妨害自由罪,且罪嫌疑重大,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判決在案。又聲請人前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裁定交保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並限制出境,而停止羈押,茲其現以於大陸地區有工作、家庭經濟需求等原因,請求解除限制住居,並提出聘書、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各一紙為憑,應非虛妄,復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均能如期到庭,且本案業經判決,審酌被告提出之理由、斟酌其所犯本案之情節,為擔保聲請人日後仍如期到庭接受審理或執行,准於聲請人再提出五萬元之保證金後,解除對其之限制出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定亞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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