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4號原告 楊浤彰 被告 劉佩洵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8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 楊武雄 (死亡日期:110年8月20日);原告之父親」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三、查報被告與原告(或楊武雄)間有何關係(稱謂)?
四、依原告提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原告並非所有權人,是原告係依何請求權基礎、而為本件訴訟之請求?
五、另就原告聲請假處分之部分,迅以書狀釋明請求假處分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