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64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隆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隆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本院交付民國113年6月20日113年度易字第1326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敘明理由。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被告雖聲請交付前揭本院審理期日之錄音光碟,但其聲請書內全然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之具體理由之書狀並檢附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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