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3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98年度偵字第2647號被告甲○○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號居臺中市○區○○里○○路○○號14樓
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民國96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自98年1月7日20時50分許起至21時許止,在臺中市○○路與進化路口之「天一川菜館」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隨即於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號之1前時,因酒後無法安全操控機車致擦撞同方向由乙○○騎乘之腳踏車後,再追撞前方由 賴重丞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乙○○受有頭部撕裂傷等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到場處理並對甲○○為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1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賴重丞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查獲後測試觀察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汽車(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雙全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