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6號
債權人 顏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志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積欠電費4674元之電費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應按日給付債權人占用系爭房屋不當得利每日375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清空房屋遺留物費用485000元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