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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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0號
債權人乙○○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被繼承人 鄭振炳 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確認委任狀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㈤確認債權人「溫」家辰之姓名究為「丙○○」或「 温家辰 」?並提出身分證影本及與姓名相符簽章。
㈥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除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外,其中新台幣19,570元執行費用已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3753號受償自不得重覆請求)。
㈦又債務人鄭OO、鄭OO係未成年人,請具狀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