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4號
債權人 廖哲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世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羅世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終止合夥契約書影本。
㈣請提出五權棋牌社終止合夥之損益表資料。
㈤請釋明股東 昭賢 「32,849元」給付金額之原因事實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