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聲請人與 葉淑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合約書、14紙票之影本、送貨單(須有債務人簽收之字樣)、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