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枝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5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提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保、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賃處?同住者係如何分
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水電、膳食、交通、勞保、健保、電話、瓦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有一民間債權人丁長侯,請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三、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前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後而毀諾,該毀諾之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每月實際扣款數額為何?除現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強制執行案件外,尚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說明就受扶養人賴○賢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賴○賢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
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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