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宏選任辯護人楊永吉律師
李郁霆律師(108年12月5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審理後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5月5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