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6687號債權人 李寶財 即代天宮債務人 林水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水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寺廟登記表,以釋明代天宮之組織型態(若為管理人制,應列債權人代天宮,法定代理人李寶財)。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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