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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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螢幕各壹臺、鍵盤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臺中縣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8年2月5日14時許,在雲林縣○○鎮○○○○街○○號被告甲○○住處2樓,查獲其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腦主機、螢幕各1台、鍵盤1個係甲○○所有,供犯罪所用,據其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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