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克疆 送達代收人 王鈺萍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 洪滄海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吳俞玲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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