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許瑩嵐 被告 鄭文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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