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9號

原告 黃鳳英

被告 吳丕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卓巧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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