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邱偉國 法定代理人 邱文雄
吳雪音 被告 呂和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0年度簡上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秋月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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