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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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依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然該協商有因非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云云。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協商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等證明文件到院,爰裁定如主文,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茂榮附表:
1.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供核,單據部分請依陳報明細裝訂成冊並標示清楚。
2.請補提出個人目前最新之工作收入,供證明所得之文件(如薪資袋、轉帳證明、薪水帳簿影本等)。
3.請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因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而無法履行,亦應陳明收入減少或支出增加的時間及原因為何,是否有非自願性失業或有其他原因(例如遭詐欺、失業及發生車禍、生病之證明文件)。
4.請補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分期還款協商書影本,及已繳納協商款之期數、金額、尚欠金額、何時停止繳納協商款等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核。
5.請提出現正繫屬法院中之強制執行案件宜蘭地院96年度執字第8689號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請說明所附之債權人清冊之債權總金額(2,647,843元)與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中之債權總金額(2,648,113元)為何不同?並請請明與債權人新鑫公司間之車貸發生原因為何?借款金額?已償還金額?尚欠金額?並提供借款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7.請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8.請提出所扶養親屬及配偶之財產、所得資料。
9.請說明配偶目前之工作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供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