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03號原告 葉明鏞 被告 張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03號原告 葉明鏞 被告 張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