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03號原告 葉明鏞 被告 張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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