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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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虎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國維曾有竊盜、強盜、多次施用毒品等前科,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非佳,於假
釋期間,仍不知悔改,復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無視
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自我控制能力顯然不足,故應接受刑
罰之監禁執行,以收教化之效,並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
健康至鉅,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被告自始坦承
犯行,態度尚良好,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雅怡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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