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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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25號聲請人 廖宸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萍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廖妮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考(本院卷第17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