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全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字第209號債權人即原告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雯雯 債務人即被告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債權人即原告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至111年6月間,每月均向債權人即原告購買電控材料(即電線電纜),債權人已每月依約出貨,並每月開立發票向債務人請款,然債務人於110年8月至111年6月間每月均有積欠債權人貨款,總計積欠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777萬9499元,債權人已多次催討,然債務人至今拒未給付,債權人已向鈞院提起給付貨款之訴,然民事訴訟曠日費時,若未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假扣押,縱將來法院判決債權人勝訴,亦顯有可能因債務人於訴訟期間已將其名下財產脫產,致債權人日後求償無門,故本件顯有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777萬9499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所主張之請求(即債務人積欠貨款之情),固據其提出相關積欠貨款明細、請款對帳單、銷貨單、統一發票等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債權人就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全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聲請假扣押之原因為真,是本件聲請難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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