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齊自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關於「119年10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0月1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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