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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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6號

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富聰

債務人 李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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